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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PA Views|固定資產折舊:攤得慢一點真的比較好嗎?
2025年12月18日

固定資產折舊,是會計與稅法交會最常出現差異的項目之一。
有些公司希望折舊年限拉長,讓報表盈餘看起來亮眼;
有些則想縮短折舊期間,以提高費用、降低稅負。
然而,兩者在財務與稅務上各有邏輯與限制。
一、財務會計面:反映資產實際效益
依企業會計準則第八號「不動產、廠房及設備」規定:
折舊的目的是合理分攤資產可提供經濟效益期間的成本。
折舊年限、方法及殘值的估計,應依資產性質、使用狀況與管理目的決定,並且應定期檢討。
實務重點:
不得任意延長折舊年限以美化報表。
若資產用途、效能或耐用年限有變化,需重新估計。
各重大組成部分(如建物主體與電梯系統)可分別提列折舊。
💡 財務報表的目的,是「真實反映資產價值」,而非「延後費用」。
二、稅務面:遵循查核準則與耐用年數表
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及所得稅法第51條,
稅務折舊必須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提,不得短於規定年限。
雖然企業可採不同折舊方法(平均法、定率遞減法、年數合計法),
但若提列年限短於規定,除特別法令(如中小企業加速折舊)外,超提部分不予認列。
重點規範包括:
折舊應逐年提列,不得間斷。
閒置資產(非生產法折舊者)仍須繼續提列折舊。
若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後仍繼續使用,應重新估計殘值與尚可使用年限續提折舊。
小客車等資產有成本限額(超過部分折舊不予認定)。
💡 稅法追求的是「合法認列」,而非「加速節稅」。
三、會計師觀點:兩套邏輯,一份真實
在財會實務中,折舊常形成「稅會差異」:
財報為求真實性,稅務為符合法令。
因此建議企業:
分別維護財務帳與稅務帳折舊表,以利申報與報表分析。
採購大型資產前試算折舊影響,兼顧報表表現與稅務負擔。
依規定耐用年數表檢核,避免因超提或未提而被稅務調整。
💡 實務上,為降低差異與管理成本,多數企業會讓財稅折舊政策一致,
通常參照或不短於稅法規定的耐用年數表作為折舊基礎。
結語:折舊是一種節奏
攤得慢,報表漂亮;攤得快,稅少繳。
但真正的重點是合理與一致。
唯有同時符合會計真實性與稅務合法性,
企業的資產價值與盈餘品質,才能經得起時間與查核的考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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